公共秩序(非限制区)令 2012 S 223/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2232012 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23 号《2009 年公共命令法》(2009 年第 15 号法案)《2012 年公共命令(非限制区)命令》第 1.2.3.4.5 段第 1.2.3.4.5 段引文和开始保存时间表 为行使 2009 年《公共秩序法》第 14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2 年公共秩序(非限制区)命令和将于 2012 年 5 月 27 日开始运作。 非限制区 2. 附表中划定的芳林公园区域被指定为非限制区,无需根据法案第 6 条发出通知,也无需根据第 7 条获得许可证举行所有集会或游行或两者兼而有之。非限制区域的公开演讲 3.(1) 在非限制区域举行的任何讲座、演讲、演讲、辩论或讨论(无论是否与游戏阅读、独奏会、表演或 S 2232012 2 展览相结合)都必须遵守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 演讲、演讲、演讲、辩论或讨论必须由新加坡公民(在本命令中称为演讲者)而不是非公民; (b) 发言者不处理 (i) 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宗教信仰或一般宗教有关的任何事项; (ii) 可能导致新加坡不同种族或宗教团体之间的敌意、仇恨、恶意或敌意;或(c) 说话者只使用新加坡四种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或任何相关方言; (d) 演讲者不展示或展示或安排展示或展示(无论是在演讲、演讲、演讲、辩论或讨论之前、期间或之后)、任何横幅、旗帜、海报、标语牌、照片、电影、包含任何暴力、淫秽或淫秽材料的标志、文字或其他可见表示或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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