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非限制区)(第 2 号)令 2015 S 552/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5522015 于 2015 年 9 月 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52 号《公共秩序法》(第 257A 章)《公共秩序(无限制区)》(第 2 号) 2015 年法令段落安排 第 1 段. 引用和开始 2. 无限制区 3. 公开演讲的条件 4. 示威组织者的条件5. 参加示威的条件 6. 保留时间表 为行使《公共秩序法》第 14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公共秩序(非限制区)(第 2 号)令 2015 年,并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开始实施。 非限制区 2. 香林公园被称为演讲者角并在附表中描述的公共场所(在本命令中称为演讲者角区)根据该法第 14(1) 条,被指定为可以举行集会或游行的区域,无需根据该法第 6 和 7 条发出通知或授予许可。 S 5522015 2 公开演讲的条件 3.(1) 在演讲角区域的集会或游行中进行公开演讲的个人(无论是否与游戏阅读、独奏会、表演或展览相结合)必须 (a)成为新加坡公民; (b) 符合第 (2) 项所述的条件。 (2) 对于第 (1)(b) 项,条件是 (a) 个人不得在公开演讲时 (i) 谈论与任何宗教信仰或一般宗教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事项; (ii) 谈论可能导致新加坡不同种族或宗教团体之间产生敌意、仇恨、敌意或敌意的事情或方式; (b) 个人在公开演讲时必须使用新加坡的官方语言或相关方言; (c) 个人不得展示或展示或促使展示或展示任何包含暴力、淫秽或淫秽材料的横幅、旗帜、海报、标语牌、照片、电影、标志、文字或其他视觉表现形式或用具(无论是在集会或游行公开演讲之前、期间或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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