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豁免)(修订)条例 2016 S 447/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4472016 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47 号信托公司法(第 336 章)信托公司(豁免)(修订)条例 2016 为行使信托公司法第 82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了以下条例引文和启动 1。本条例为 2016 年信托公司(豁免)(修订)条例,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信托公司(豁免)条例》(Rg 1)条例 2(在本条例中称为委托人) (a) 删除辩护人和律师的定义; (b) 在债券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外国执业者是指根据《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第 36B 条注册并在新加坡法律执业、合资企业或合格外国执业的外国律师法律实践;正式法律联盟与《法律职业法》第 2(1) 条的含义相同; (c) 删除律师事务所的定义,代之以以下定义 S 4472016 2 Joint Law Venture 与《法律职业法》第 2(1) 条的含义相同; (d) 在海外人士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执业律师是指持有根据《法律职业法》第 25 条颁发的有效执业证书,并在新加坡法律执业,联合法中执业的律师风险投资或合格的外国法律实践;; (e) 删除公共会计师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合格外国法律实践和新加坡法律实践具有与第 2(1) 条相同的含义法律职业法。...
信托公司(豁免)(修订)条例 2016 S 447/2016pdf预览版
信托公司(豁免)(修订)条例 2016 S 447/2016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