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信托公司(豁免)条例 1 引文和开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表格 4 豁免 5 豁免人员要求 附表 2005 年第 S 833 号信托公司法(2005 年第 11 号法案)信托公司(豁免) 2005 年条例 为行使 2005 年信托公司法第 15 条和第 82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5 年信托公司(豁免)条例和应于 2006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5 年 12 月 22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会计公司指获批准为会计公司的公司根据《会计师法》(第 2 章);律师和律师是指根据《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人或正式法律联盟或合资法律企业中的外国律师;慈善,就私人信托公司而言,是指任何信托、基金会、公司或其他机构,其成立的唯一目的是该私人信托公司提供信托业务服务的信托适用法律承认为慈善的目的;关连人士 (a) 就个人而言,指 (i) 附表所列的人士; (ii) 个人或附表所列任何人士合计控制该商号或法团不少于 20% 的投票权的商号或法团,不论该控制权是个别行使或共同; (b) 就某商号而言,指该商号控制该商号不少于 20% 的投票权的另一商号; (c) 就公司而言,指 (i) 该公司的雇员或前雇员; (ii) 公司的董事或前任董事; (iii) 另一法团,该法团或第 (i) 或 (ii) 款所述的任何人士合计控制该另一法团不少于 20% 的投票权,以及在本规例中提及与另一人有关联的人,应据此解释;债券与《证券及期货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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