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司法(修订)规则 2016 S 301/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3012016 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01 号 2014 年家庭司法法案(2014 年第 27 号法案) 2016 年家庭司法(修正案)规则 在行使 2014 年家庭司法法案第 46 条赋予我们的权力以及根据任何成文法赋予我们的所有其他权力时,我们,家庭司法规则委员会,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16 年家庭司法(修订)规则,并于 2016 年 7 月 1 日生效。规则 32 的修订 2. 家庭规则 32(3) 2014 年司法规则(GN No. S 8132014)(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删除关于儿童和的字样进行修订。新规则 87A 3. 修改主要规则,在规则 87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 丈夫或前夫无能力谋生的证据等。 87A.(1) 无行为能力的丈夫或无行为能力的前夫提出的申请丈夫(在本规则中称为丈夫)根据第 113(1) 条从其妻子或前妻(视情况而定)处获得赡养费,必须由注册医生出具的报告支持,并说明以下所有事项(a ) 导致丈夫无法谋生的身体或精神残疾或疾病的性质; S 3012016 2 (b) 丈夫开始遭受身体或精神残疾或疾病的日期; (c) 丈夫因身体或精神残疾或疾病而无法谋生的程度; (d) 丈夫因身体或精神残疾或疾病而无法谋生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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