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7 S 60/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602017 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7 年第 S 60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交通部长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34 和 140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17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第 2 号修订)规则,并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生效。修订附表 2。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注册和许可)规则 (R 5) 被修订 (a) 后插入 2013 年 2 月 26 日 2013 年 2 月 26 日标题中出现的机动车辆注册时应支付的额外注册费(除出租车)使用在 2013 年 2 月 26 日或之后签发的权利证书,或在 2013 年 2 月 26 日或之后签发的机动车(出租车除外)第 II 部分第 10A(1) 节中豁免的机动车(出租车除外),字s 但在 2017 年 2 月 21 日之前; S 602017 2 使用 2013 年 2 月 26 日或之后但 2017 年 2 月 21 日或关于在 2013 年 2 月 26 日或之后但在 2017 年 2 月 21 日之前从法案第 II 部分第 10A(1) 节豁免的机动车辆(出租车除外)的注册,以下标题和段落附加注册费使用在 2017 年 2 月 21 日或之后签发的权利证明书或在 2017 年 2 月 21 日或之后登记的车辆(出租车除外)免于法案第 10A(1) 节的机动车(出租车除外) 应付车辆费用说明(1) 为运送乘客或乘客和货物而注册的机动车辆,属于 (a) 新的商务客运车辆服务类别(a) 车辆价值的前 20,000 的 100% 或前 20,000 的任何部分的总和; (b) 车辆价值的下一个 30,000 的 140%,或下一个 30,000 的任何部分; (c) 超过 50,000 的车辆价值的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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