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1 S 640/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6402011 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640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11 年交通部长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34 和 140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作出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1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登记和许可)(第 2 号修订)规则,并将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生效。规则 8 的修订 2. 规则修订《道路交通(汽车、登记和执照)规则 (R 5)(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第 8 条 (a) 在第 (7)(c) 款附表 1 之后插入),字眼(以相关附加注册费的百分比表示的总和); (b) 删除第(7)(c)(iii)段末尾的逗号并代以分号; (c) 删除以下文字,但如果旧车辆是在其注册时根据规则 9 授予回扣且此后没有根据规则 33(6) 支付转换溢价的车辆,则根据本项计算的回扣不得超过该车辆登记时根据第7条支付的费用;在第(7)(c)段中; S 6402011 2 (d) 删除第 (7) 段的 (d)、(e) 和 (f) 项,并代之以根据附表 1 (i) 第VIIA 部分计算的以下(d) 项(即以相关附加登记费的百分比表示的总和)如果旧车辆是出租车以外的车辆,并且在 2004 年 6 月 1 日之前使用 2002 年 5 月 4 日或之后签发的权利证书进行了登记; (ii) 如旧车辆是在 2004 年 6 月 1 日之前使用发出的权利证明书注册的的士(替代的士除外),则附表 1 第 IX 部(以相关附加登记费的百分比表示的金额) 2002 年 5 月 4 日或之后; (iii) 如旧车辆是在 2002 年 5 月 4 日至 2004 年 5 月 31 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注册的替换车辆,则附表 1 第 IX 部(以相关附加注册费的百分比表示的金额)、的士和该旧车辆在登记时已根据第9A或9B条获得回扣; (e) 根据附表 1 (i) 第VIIA 部计算(以相关附加登记费的百分比表示的款项),而旧车辆是出租车以外的车辆,并已在或2004 年 6 月 1 日之后,使用 2002 年 5 月 4 日或之后颁发的权利证书; (ii) 旧车辆是在 2004 年 6 月 1 日或之后使用 3 S 6402011 登记的的士(替代的士除外),附表 1 第 IX 部(以相关附加登记费的百分比表示的金额) 2002 年 5 月 4 日或之后签发的权利证明; (iii) 旧车辆是在 2004 年 6 月 1 日或之后注册的替代的士,而旧车辆已获回扣在注册时根据第9A或9B条; (f) 如旧车辆是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登记的的士,并在登记时根据第 9B 条获得回扣,则按照附表 1 第 VIII 部分计算;或 (g) 根据附表 1 第 X 部分计算(以相关附加登记费的百分比表示的金额),其中旧车辆已使用 20 日签发的权利证明书首次登记为非高峰期车辆或在 2002 年 5 月 4 日之后,并且 (i) 根据规则 9 授予回扣(无论是否也根据规则 9A 或 9B 授予回扣); (ii) 其后已根据第 33(6) 条支付转换溢价,以将该非高峰期汽车重新注册为私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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