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752017 于 2017 年 10 月 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75 号《注册设计法》(第 266 章)《2017 年注册设计(国际注册)(修订)规则》 为行使《注册设计法》第 64A 和 74 条赋予的权力,法务部长在与知识产权协商后新加坡局,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启动 1. 本规则(国际注册)(修订)规则 2017 年并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生效。注册外观设计是规则 4 的修订 2. 规则 4(2) 2005 年注册外观设计(国际注册)规则(GN No. S 1772005)(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规则)通过删除规则 7、13 至 21 和 23 至 28 并代以规则 7 和 13 至 28 进行修订. 规则 13 的修正 3. 主要规则第 13(2) 条的修正是删除 (a) 项中出现的物品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用物品或非实物产品代替。删除第三部分 4. 删除主体规则第三部分。 S 5752017 2 规则 21 的修改 5. 修改主规则第 21(3)条,删除第 13 至 21、23 至 29 条,代以第 13 至 29 条。保留和过渡性规定 6.(1) 尽管有第 3 条,紧接 2017 年 10 月 30 日之前生效的主要规则第 13(2) 条继续适用于受保护的国际外观设计(新加坡),如果两者以下适用于指定新加坡的国际注册,其主题是受保护的国际外观设计(新加坡) (a) 国际注册的国际申请是在该日期之前提出的; (b) 关于国际注册,根据《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将保护延伸至新加坡的请求是在该日期之前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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