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342017 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34 号规划法(第 232 章)规划(适用于国家财产的土地授权开发)(修订)通知 2017以下通知引用和开始 1. 本通知为 2017 年规划(适用国有财产的土地开发(修订))授权通知,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开始实施。第 1 段的修改 2. 规划第 1 段(开发2015 年适用国家财产的土地授权)通知(GN 号 S 4112015)(在本通知中称为主通知)通过删除适用的国家财产的字样并代之以特定财产的字样进行修订。修正第 2 段 3. 修正主通知第 2 段 (a) 删除适用的国家财产一词,以及替换为任何特定财产一词的增建和改建工程定义; (b) 通过删除和增改工程定义中的可适用的国家财产的字样,代之以指定财产的字样; (c) 在适用的国家财产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S 2342017 2 适用的法定委员会财产是指由法定委员会拥有的、法定委员会已授予租约或包括除外财产的任何土地或建筑物;和许可但不 (d) 通过删除临时结构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指定的财产是指任何适用的州委员会适用的法定或财产财产;法定委员会是指由或根据任何公共法案成立的执行或履行公共职能的法人团体;临时构筑物,就任何指明财产而言,是指土地税收征管员或拥有该财产的法定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允许在指定财产上仅在有限时间内竖立的构筑物。租约或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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