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862017 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86 号财务顾问法(第 110 章)财务顾问(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7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行使财务顾问法第 100(1) 和 104(1) 条赋予的权力,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是 2017 年财务顾问(第 2 号修正案)法规,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开始实施。法规 2 的修订 2. 财务顾问法规(Rg 2)第 2(1) 条)修改为删除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定义末尾的句号并代以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基金与风险投资监管和期货(许可和业务行为)中的含义相同条例(第 289 章,Rg 10);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证券 14(8) 是指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以进行基金管理且不从事任何受监管活动(如该法所定义)的持有人) 代表风险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组合除外。 S 5862017 2 新条例 32D 3. 对财务顾问条例进行修订,在条例 32C 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对风险投资基金经理及其代表的豁免和适用条例 32D.(1) 风险投资基金根据法案第 23(4) 条的规定,经理在其提供以下任何财务咨询服务的业务方面免于遵守法案第 25 至 29、32、33、34 和 36 条的规定 (a)涉及任何投资产品的一个或多个风险投资基金,但 (i) 通过发布或颁布有关任何投资产品的研究分析或研究报告提供建议; (ii) 就《证券及期货法》(Cap....
财务顾问(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7 S 586/2017pdf预览版财务顾问(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7 S 586/201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