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控制(可建造性和生产力)(修订)条例 2017 S 70/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702017 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0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2017 年建筑控制(可建性和生产力)(修订)条例》 为行使《建筑控制法》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1. 这些条例是 2017 年建筑控制(可建造性和生产力)(修订)条例,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开始实施。条例 2 的修订 2. 2011 年建筑控制(可建造性和生产力)条例第 2 条(GN No. S 199201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修订 (a) 在工业建筑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办公室,其含义与规划(使用类别)规则(第 2 章)中的规则 2 相同. 232, R 2);办公楼是指为单独或部分用作办公室而建造的任何建筑物; (b) 在国有土地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钢结构建筑是指一种建筑方法,其中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是使用复合钢和混凝土甲板地板建造的,这些地板 (a) 连接到钢梁或钢桁架; (b) 由钢柱、复合钢柱或预制混凝土柱支撑; S 702017 2 修订第 4B 条 3. 修订主要条例第 4B 条,在第 (4)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5) 款,如果相关建筑工程涉及任何拟用作办公室的建筑物在 2017 年 2 月 28 日或之后根据政府土地销售计划出售的任何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并且该土地全部或部分位于附表 7、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办公部分所描述的区域内,作为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包含附表 8 中规定的钢结构的最低使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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