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892017 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89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建筑控制(建筑能力和生产力)(第 4 号修正案)条例 2017 年 国家发展部长行使建筑控制法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7 年建筑控制(可建造性和生产力)(第 4 号修订)条例,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开始实施。第 2 条的修订 2. 建筑控制(可建造性和生产力)第 2 条2011 年法规(GN No. S 1992011)(在本法规中称为主要法规)的修订 (a) 通过在已认可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批准详细的可建造性和实施计划是指可建造性详细设计和实施计划由建筑控制专员根据该法案第 5(3) 条批准;设计批准的生产力概念实施计划是指建筑控制专员根据该法案第 5(3) 条批准的生产力概念实施计划;和 S 6892017 2 (b) 通过在预制系统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生产力概念实施计划是指描述和展示类型、使用范围和细节的(建筑物的建筑工程的)计划为提高工地生产力而为建筑工程实施的施工方法、施工系统、施工流程、施工管理、可建造特征和创新特征;...
建筑控制(可建造性和生产力)(第 4 号修订)条例 2017 S 689/2017pdf预览版建筑控制(可建造性和生产力)(第 4 号修订)条例 2017 S 689/201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