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证券和证券衍生品合约)(修订)条例 2018 S 824/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8242018 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24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证券和基于证券的衍生产品合同)(修订)条例 2018 年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337 和 34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生效 1. 这些条例是 2018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证券和证券衍生品合约)(修订)条例,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生效。新条例 30A和 30B 2. 《2018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证券和证券衍生品合约)条例》(GN No. S 6642018)(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在第 4 部分第 31 条之前插入, 以下规定 豁免第 30A 法第 XIII 部分第 1 部分第 (2) 和 (3) 款。根据该法案第 273(5) 条,该法案第 XIII 部分第 1 部分的第 (2) 和 (3) 款(第 257 条除外)不适用于商业信托中的单位或单位衍生产品的要约在 2018 年 12 月 19 日或之后作出,如果是商业信托中的单位或单位衍生产品的要约 S 8242018 2 (a) 是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注册的商业信托,其单位或单位衍生产品未上市在经批准的交易所报价; (b) 为未在新加坡注册的商业信托,其单位或单位衍生工具在经批准的交易所挂牌上市,且该上市并非主要上市,其对象为商业信托的现有单位持有人或持有人受托人以商业信托受托人身份发行的债券(无论该债券是否可以放弃给现有单位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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