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7642018 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12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64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2018 年交通部长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18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登记和许可)(第 3 号修订)规则,并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生效。规则 8 的修订 2.道路交通规则 8 (机动车辆、登记和许可)规则 (R 5) 被修订 (a) 删除第 (2) 和 (3) 款并代以以下第 (2) 款根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可以由或代表提出根据第(4)款有资格获得回扣的人。 (3) (a) 根据规则 6 和 7 应付的费用的回扣; (b) 根据道路交通(机动车、配额制度)规则 (R 31) 就新车或二手车(视情况而定)在处长可根据第 (4) 款主动向有资格获得如此授予的人授予其注册。 S 7642018 2 (b) 如果他信纳申请人满足或承诺遵守第 (4) 段中的所有以下条件,则删除该词,并将该词替换为注册官信纳所有满足以下条件; (c) 删除第 (4)(a) 段中的申请人一词并代之以人; (d) 删除第 (4) 款的 (c) 项并代之以下列 (b) 项,根据该法案,该人的旧车无需缴纳税费或费用; (c) 该人现在是或曾经是注册车主的旧车辆在 1975 年 12 月 31 日注销后曾是或将要成为旧车辆,并且以下其中一项适用于任何时间或 (i) 它具有底盘号和发动机与车辆登记簿中记录的车辆底盘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号码,并且已经或将要被销毁、出口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地从新加坡的所有道路上; (ii) 其底盘号码或发动机号码与车辆登记簿中记录的车辆底盘号码或发动机号码不同,但不是因为该人故意疏忽造成差异,意图不诚实地获得回扣,或该人故意促成该意图;或 3 S 7642018 (iii) 由于盗窃或信托而丢失,并且第 (15) 段中的刑事违反情节适用于旧车辆; (iv) 它已根据任何成文法律被扣押,并且第 (15A) 段所述的情况适用于旧车辆; (e) 删除第 (4) 款的 (g) 项并代以以下 (g) 项,待登记的新车或二手车(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在 12 个月内以该人的名义登记在旧车辆被注销日期之后或在处长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可能允许的更长期限内。...
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第 3 号修订)规则 2018 S 764/2018pdf预览版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第 3 号修订)规则 2018 S 764/201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