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第四和第五附表的修订)通知 2019 S 555/201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
1 S 5552019 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上午 8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55 号印花税法(第 312 章)印花税法(修订第四和第五附表)通知 2019 年在行使印花税第 78(1) 条赋予的权力时,财政部制定了部长职责法,通知引用和开始 1. 本通知为 2019 年印花税法(修订附表 4 和附表 5)通知,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附表 2。删除和替换印花税法附表 4 并以下附表代替 S 5552019 2 第 4 附表 ADJUDICATION FEES 第 37(1B) 条文书标的物。费用 1. 第 15 条下的任何以下标的物,无论是否符合救济 390 的条件,无论是第 15 条 (a) 项下关于一家或多家公司重建计划的承诺或股份转让的文书,或公司合并; (b) 实体之间相关联的实益权益的转让、让与或转让;资产 (c) 将公司或私人公司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2. 根据第 15A 条收购目标公司的普通股 3. 转让在财产所有权下第 23 条的股权,或交易或第 23B 条或第 23C 条实体中描述的安排 4. 与任何不动产有关的任何交易 5. 所有其他交易,无论是否符合 390 条规定的条件,是否适用第 15A 条的票据减免,无论是否符合 390 条,该票据是否应根据 390 条规定征收从价税第 23 条无论是 210,是否应课税的文书 210,无论是否应课税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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