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第一和第三附表的修订)通知 2010 S 474/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印花税法(附表一和附表三的修订) 2010 年通知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的目录 2 附表一的修订 3 附表三的修订 No. S 474 印花税法(第 312 章) 印花税法(第 1 号的修订) 2010 年通知书 为行使《印花税法》第 78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通知书引用和启动 1. 本通知书可被引用为《印花税法》(第一和第三修正案)附表三)2010 年通知,并于 2010 年 8 月 30 日生效。修订附表一 2。修订印花税法附表一第 3 条,在 (a) 段之后插入以下段落( b) 出售不动产(或其部分),根据 2010 年 8 月 30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主要法规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的计划,可单独用于住宅用途或混合用途,其中一个是在 2010 年 2 月 20 日或之后但在 2010 年 8 月 30 日之前获得的住宅;除 (a) 段规定的义务外,如果该财产或其部分在其取得之日起的下一个时期内被处置,则该财产的对价或价值(以适用者为准)的金额,或者,如果是混合用途财产,用于住宅用途的财产部分 一年内 (i) 前 180,000 人中的每 100 人或其任何部分 (ii) 接下来的 180,000 人中的每 100 人或其任何部分 (iii) 此后每 100 个或其中任何部分 1 2 3 (ba) 出售根据总体规划可单独用作住宅用途或混合用途的不动产(或其部分),其中之一是住宅;并且在 2010 年 8 月 30 日或之后获得的 除了 (a) 段规定的税款外,如果财产或其部分在收购之日起的以下期间被处置 一年内 超过一年但不超过 2 年 超过2 年但不超过 3 年 物业的代价或价值(以适用者为准)的金额,或就混合用途物业而言,物业用作住宅用途的部分 (i) 每 100 或其任何部分前 180,000 1 (ii) 每 100 或其任何部分的下一个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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