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乘客和乘客的行为)(修订)规则 2019 S 314/201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
1 S 3142019 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14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导体、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修订)规则 2019 年行使道路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法,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19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乘客和乘客的行为)(修订)规则和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生效。 规则 2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则 2(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规则 (R 8)(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 修改为在职业治疗师的定义中插入以下定义,紧接在新加坡永久居民之后是指根据第 10 条持有有效入境许可证的人《移民法》(Cap. 133) 或根据该法案第 11 条的有效再入境许可证;规则 5 的修订 3. 主要规则第 5 条的修订 (a) 在第 (1) 款之后插入以下段落 S 3142019 2 (1A) 如果驾驶私人出租汽车执照的申请人是不是新加坡公民,注册官必须在授予执照之前,确信申请人是由 (a) 经认证的私人出租汽车执照持有人雇用的私人出租汽车司机; (b) 私人出租汽车预订服务营办商,但该经营者并非经认证的私人出租汽车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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