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第 4 号修订)条例 2019 S 515/201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
1 S 5152019 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15 号财务顾问法(第 110 章)财务顾问(第 4 号修正案)条例 2019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行使财务顾问法第 100(1) 和 104(1) 条赋予的权力,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为 2019 年财务顾问(第 4 号修订)条例,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开始实施。条例 32CB 2 的修订。财务顾问条例(Rg 2)的条例 32CB 进行了修订(a) 删除第 (1) 和 (2)(a) 段中的外国公司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代之以相关实体; (b) 删除第(1)款中的东盟上市资本市场产品,代之以东盟资本市场产品; (c) 删除第 (2)(a)(i) 段末尾的词; (d) 在第 (2)(a) 款 (ii) 小节的末尾插入单词或,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 (iii) 小节持牌财务顾问或根据第该法案第 23(1)(a)、(b)、(c)、(d) 或 (e) 项,该人不是第 (i) 或 (ii) 项中提到的 S 5152019 2 人; (e) 通过删除第 (2) 款的 (b) 项并代之以以下 (b) 项,上述 (a) 项中的安排由管理局根据 (a)(i) 项提出的申请批准, (ii) 或 (iii),视情况而定;和; (f) 删除第 (3) 段中东盟上市资本市场产品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东盟资本市场产品是指先前已发行给一个或多个人的资本市场产品,并且 (a) 是在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设立的有组织的市场上挂牌或报价;或 (b) 如果未上市报价或在有组织的市场上报价,则属于国家 (i) 向东南亚国家协会成员中的一个人提出的要约,该要约在该人接受后将给予订立销售这些资本市场产品的合同; (ii) 邀请 3 S 5152019 亚洲国家东南联盟任何成员国的任何人提出要约,一旦被任何人接受,将产生销售这些资本市场产品的合同; ; (g) 在第 (3) 款东盟参与国定义中的此类国家之后,立即插入除新加坡以外的其他国家; (h) 通过删除第 (3) 段中对外国公司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相关实体是指现有 (a) 获得许可、注册、批准或由东盟参与国的当局授权,根据该东盟参与国的法律行使与该法案下该当局的监管职能相对应的权力;或运作任何 (b) 非法人社团、协会或其他机构 (i) 根据任何国家/地区的法律,可以起诉或被起诉,或以秘书或社团、协会的任何其他官员的名义持有财产,或为此目的而正式指定的机构; (ii) 由参与 S 5152019 4 的东盟当局国家许可、注册、批准或授权,根据该东盟参与国的法律行使与该法案规定的当局相应的监管职能的任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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