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移动(个人移动设备交易)(修订)条例 2019 S 68/201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
1 S 682019 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8 号《2017 年主动出行法》(2017 年第 3 号法案)《2019 年主动出行(个人出行设备交易)(修正案)条例》为行使《2017 年主动出行法》第 67(1) 条赋予的权力,陆路交通运输部新加坡管理局,经交通部长批准,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9 年主动移动(个人移动设备交易)(修订)条例,并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 修订第 1 条 2. 《2018 年主动移动(个人移动设备交易)条例》(GN No. S 2432018)第 1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在个人移动设备后面插入文字和机动车辆。第 2 条的删除和替换 3. 删除主条例第 2 条,并以下列条例代替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需要机动车辆,否则是指 (a) 机动踏板车;或其他上下文 S 682019 2 (b) 电动轮椅;场所或场所是指个人在业务过程中通过零售方式出售、提供或展示任何个人移动设备或移动车辆以供出售的场所或场所。修订第 3 条 4. 修订主要条例第 3 条,紧接在 1 之后插入任何个人代步工具的字样,以及以零售方式出售、提供或公开出售的任何机动车辆的字样,在该处所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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