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出行(修订)条例 2019 S 69/201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
1 S 692019 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9 号《2017 年主动出行法》(2017 年第 3 号法案)《2019 年主动出行(修订)条例》为行使《2017 年主动出行法》第 67(1) 条赋予的权力,经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批准交通部长,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9 年主动出行(修订)法规,并于 2019 年 2 月 1 日生效。新法规 3C 2. 2018 年主动出行法规(GN No. S 2512018)(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在条例 3B 之后插入以下条例进行修订,即不合规的机动车辆 3C。就该法案第 2(1) 条中不合规机动车辆的定义而言,如果机动踏板车或机动轮椅在任何情况下能够达到的最高速度超过每小时 10 公里,则它是不合规机动车辆。对第 5 条的修正 3. 对主体条例第 5 条进行了修正,删除了公里代替 15 和 10 公里。 S 692019 2 新的第 13A 条 4. 对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在第 13 条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接近道路交叉口时的行为 13A.(1) 自行车、PAB 或 PMD 的每个骑手或机动车辆的驾驶员(a) 当从公共道路接近自行车道、人行横道或斑马线时,必须以能够让他或她停下他或她的自行车、PAB、PMD 或机动车辆的速度前进(视情况而定) ) 在到达路口之前; (b) 在自行车道、人行横道或斑马线处,必须停下来寻找迎面而来的车辆,然后才能使用该人行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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