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252020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25 号《护照法》(第 220 章)《2020 年护照(修订)条例》为行使《护照法》第 60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制定了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是 2020 年条例,即将到来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护照条例第 2 条的(修订)修正案 2. 2007 年护照条例(GN 编号 S 6512007)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在紧接在儿童的定义、以下定义看护人、总干事和自愿看护协议具有《儿童和青少年法》(第 38 章)第 2(1) 条规定的含义;保护者 第 3 条的修正 3. 主体条例第 3(1) 条的修正如下,在申请人是儿童的情况下,将 (d) 项替换为 (d) 项, (i) 在儿童是主体的情况下(A) 一份自愿照料协议,根据该协议,儿童的总干事、保护者或 S 5252020 2 照料者可以同意儿童出国旅行; (B) 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法》第 49(1)(b) 条的命令,总干事、儿童的保护者或看护人可以同意儿童出国旅行; (C) 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法》第 49B(2) 条或第 49C 条(与第 49B 条一起阅读)的命令,根据该命令,总干事、儿童的保护者或看护人可以同意儿童出国旅行,儿童同意总干事、保护者或看护人(视情况而定)根据自愿看护协议或《儿童和青少年法》第 49A 或 49D 条(视情况而定)给予的国际旅行;或 (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A) 来自对孩子负有父母责任的人的同意孩子出国旅行; (B) 法院允许儿童出国旅行的命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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