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772020 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晚上 11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No. S 377 COVID19(临时措施)2020 年法案(2020 年第 14 号法案) COVID19(临时措施)(无法履行合同的临时救济)(修订)条例 2020 行使 COVID19(临时)第 19 条赋予的权力措施)《2020 年法》,法律部长制定了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无法履行合同的临时救济)(修订)法规,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生效。新条例 3A 2. 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无法履行合同的临时救济)条例(GN 编号 S 3032020)在插入条例 3 后立即进行修改,以下条例是第 5(3) 节的其他规定行动)(o) 法案 3A.(1) 为法案第 5(3)(o) 条的目的,规定了以下行动:预定合同,除非 (i) 增加的金额已在合同中指定或将参照合同中规定的公式或其他事项(例如参考利率)计算; S 3772020 2 涉及 (ii) 增加的费用与合同规定或允许的费用有关,如果该费用费用是合同另一方(非无法履行标的义务的一方)合理发生的收回费用在日常业务过程中; (iii) 不能履行合同标的义务的一方同意增加; (b) 根据预定合同征收任何新费用,除非经无法履行合同标的义务的一方同意; (c) 要求无法履行合同标的的一方替换根据预定合同提供的保证金的任何部分,除非该方有协议规定的义务; (d) 扣留或没收为该法案附表第 1(i) 段提及的选择权支付的任何部分预订费或其他对价; (e) 房屋开发商终止该法案附表第 1(j) 段中提及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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