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临时措施)(无法履行合同的临时救济)(第 2 号修订)条例 2021 S 22/2021
1 S 222021 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晚上 8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No. S 22 COVID19(临时措施)法案 2020(2020 年第 14 号法案) COVID19(临时措施)(对无法履行合同的临时救济)(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21 行使第 19 条赋予的权力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法,法律部长制定了以下规定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定是 2021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无法履行合同的临时救济)(第 2 号修正案)规定,并生效2021 年 1 月 15 日生效。新条例 3F 2. 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无法履行合同的临时救济)条例(GN 编号 S 3032020)在通过插入条例 3E 修改后立即生效,以下条例为规定合同对于第 3F 条第 12(4) 和 13(1A) 条。(1) 以下对预定合同的描述被规定为适用于该法第 12(4) 和 13(1A) 条的预定合同 (a) 合同佛r 根据《银行法》获得许可的银行或根据《金融公司法》获得许可的金融公司向企业提供贷款融资,该融资以位于新加坡的任何商业或不动产为抵押,全部或部分工业; S 222021 2 (b) 由根据《银行法》获得许可的银行或根据《金融公司法》获得许可的金融公司向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的合同 (i) 此类融资的全部或部分担保是针对位于新加坡的任何厂房、机器或固定资产; (ii) 该等厂房、机器或固定资产(视情况而定)用于制造、生产或其他业务目的; (c) 房屋开发商和购买者之间关于买卖一个或多个住房单位的协议; (d) 商业开发商和购买者之间关于买卖一个或多个商业地产单位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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