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修正)法案 1967 年第 4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7年
工会(修订)法案 目录 第 41967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67 年 2 月 27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新的第 29A 条解释性声明 公用资金支出 工会(修订)法案第 41967 号法案 阅读1967 年 2 月 27 日首次。由总统在1967年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本法案可被引用为1967年工​​会(修正案)法案,新加坡法规应在线发布于法案补充1967年3月1日 PDF创建日期为2022 年 2 月 23 日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新的第 29A 条 2. 特此修订《工会条例》,在其第 29 条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新的第 29A 条 指定法定委员会或机构的雇员的成员资格 29A.(1) 没有工人受雇于该法定委员会或机构作为部长可借命令指明、应为任何工会的成员或应被任何工会接纳为成员,除非该工会的成员仅限于上述董事会或机构雇用的人员。 (2) 会员仅限于受本节第 (1) 款规定的法定委员会或机构雇用的人员的任何工会,未经部长事先批准,不得隶属于任何其他工会或联合会工会的成员不受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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