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1967 年 6 月 30 日,星期日,1967 年 6 月 2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表。第 B 18 号通知 特此公布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1967 年 6 月 29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181967 号刑事诉讼法(修正)法案。1967 年 6 月 29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刑事诉讼法的法案(修订版第 132 章)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 2 1. 本法可称为 1967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法。 附表 A 的修正 5 2. 附表 A 至特此修订《刑事诉讼法》 (a) 删除与《刑法》第 143 条有关的第 5 栏中的 Bailable 一词,代之以 Not bailable; (b) 删除出现在与《刑法》第 151 条有关的第 5 栏中的 Bailable 一词,代之以 Not bailable; (c) 删除出现在第 5 栏中与第二次出现的《刑法》第 153 条相关的 Ditto 一词,并代之以 Bailable 一词; (d) 删除与《刑法》第 157 条有关的第 5 栏中出现的 Ditto 一词,代之以 Not bailable; (e) 删除第 5 栏中与《刑法典》第 158 条有关的第 5 栏中的“可保释”一词,代之以“不可保释”一词; (f) 删除与《刑法》第 353 条有关的第 5 栏中出现的 Ditto 一词,代之以 Not bailable; (g) 删除与《刑法》第 354 条有关的第 5 栏中出现的 Ditto 一词,代之以 Bailable 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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