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法案 目录 第 191996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96 年 7 月 12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137 条的修正案 3 新的第 137A 条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支出Bill Bill No. 191996 于 1996 年 7 月 12 日第一次阅读。Singapore, as below 简称和开始 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法案(1985 年修订版第 68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7 月 13 日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1996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法案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运作。对第 137 条的修正 2. 《刑事诉讼法》第 137(2)条的修正是删除第二行中的“仅”字样或不超过 3 个月的监禁,代之以“不超过 3 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 3. 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新的第 137A 条第 137 条之后立即插入以下通过电子方式认罪的第 137A 条。(1) 被指控犯有规定罪行的被告可以对规定的罪行认罪如裁判官根据根据第(6)款订立的规例有资格出席并缴付订明费用,则无须以第(2)款规定的方式出席裁判官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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