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对受控场所的占有(特别规定)法案目录 第 141968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68 年 5 月 9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解释 3 部长可以宣布任何区域为指定开发区 4 恢复为开发目的而占有受控制的房地 5 房东未能开发的土地强制征用 6 董事会章程 7 在一定限度内向租户支付赔偿金 8 房东可以与租户和分租户签订赔偿协议 9 房东不同意的情况有责任向分租人支付赔偿金 10 房东可以向使用或占用受控房地但不支付租金的人提供特惠款项授予业主完全和专有管有的效力 12 命令对使用人的效力13 委员会宣誓审查等的权力 14 委员会有义务向房东的租户和分租客提出建议 15 委员会的命令和裁决具有约束力和最终 16 赔偿裁决登记册由委员会保存 17 委员会的命令证明 18 规则 解释性声明 收回公共资金支出 拥有受控场所(特殊规定)法案第 141968 号法案 1968 年 5 月 9 日第一次阅读。一项规定收回的法案处所受《租金管制条例》(修订版第 242 章)管制的处所的管有,以成立委员会以听取收回该处所的管有申请并评估金额1968 年 5 月 13 日在法案补充中公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支付给租户和分租户的补偿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由总统在议会建议和同意的情况下颁布。...
1968 年第 14 号法案(特别条文)收回受管制处所的管有pdf预览版1968 年第 14 号法案(特别条文)收回受管制处所的管有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