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局(资产转让)法案 1968 年第 45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8年
经济发展委员会(资产转让)法案 目录 第 451968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68 年 12 月 3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贷款和垫款的转让 3 股权转让 4 其他资产的转让 5 部长的指示6 保证 7 免印花税 解释性声明 公共货币经济发展局支出(资产转移)法案第 451968 号法案 新加坡法规在线 1968 年 12 月 16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3 日第一次阅读1968 年 12 月。一项将经济发展委员会的某些资产转让给财政部长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1968 年经济发展局(资产转让)法,并应被视为已196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贷款和垫款的转让 2. 本法实施后,由经济发展局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所有贷款和垫款(以下简称本法)的收益作为委员会)根据 1961 年经济发展委员会条例(1961 年第 21 号法令)成立,根据《经济发展法》第 16 条第 (1) 款 (c) 段授予的权力授予工业企业(如其中所定义) 1961 年经济发展局条例(以下在本法中简称为条例)以及根据上述权力认购或授予董事会的所有工业企业债券,包括所有权利、责任、ob与此类贷款、垫款和债券有关的诉讼、担保、利息和特权,在没有进一步保证或转让的情况下,应被视为转让并归属于财政部长,财政部长可将任何此类贷款、垫款或债券转让给以下银行:他可以任命。...
经济发展局(资产转让)法案 1968 年第 45 号法案pdf预览版
经济发展局(资产转让)法案 1968 年第 45 号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