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国际投资争端)法案 1968 年第 30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8年
仲裁(国际投资争端)法案 目录 法案第 301968 号第一次阅读 1968 年 7 月 11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对政府的约束 4 公约裁决的登记 5 登记的效力 6 制定规则的权力7 政府对《公约》规定的费用的缴款 8 《仲裁条例》的排除 9 公约的某些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10 部长修改附表的权力 《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附表公约》 序言 解释性声明 新加坡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16 Jul 1968 PDF created date on 23 Feb 2022 Public Money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s) Expenditure of Public Money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s) Bill Bill No. 301968 于 1968 年 7 月 11 日首次阅读。执行《解决国际公约》的法案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纠纷。由总统在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本法可被称为 1968 年仲裁(国际投资争端)法,并应在部长通知的日期生效。宪报,任命。解释 2.(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裁决包括任何解释、撤销或取消裁决的决定,即根据公约作出的决定,以及根据公约构成的费用的任何决定该奖项;中心指公约设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 指 1965 年 3 月 18 日在华盛顿开放供签署并载于本法附表的《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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