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公约法案 目录 第 41971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71 年 7 月 30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刑法对航空器的适用 4 关于引渡的规定 5 航空器机长的权力 7 规则 8 废除说明Statement Expenditure of Public Money 6 关于与飞机有关的证据的规定 东京公约法案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表于 1971 年 8 月 2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第 41971 号法案 1971 年 7 月 30 日第一次阅读。为代表新加坡共和国批准 1963 年 9 月 14 日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在飞机上实施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作出规定,并废除《空中航行法》第 14 条( 1970 年修订版第 87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1971 年《东京公约法》,并应在部长可能决定的日期生效,通过宪报公告,任命。解释 2.(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飞机是指除 (a) (b) 军用飞机外的任何飞机,无论是否为新加坡控制的飞机;或并非军用飞机而专为政府服务的飞机;机长,就飞机而言,指由该飞机的运营商指定为该飞机机长的机组成员,或者,如果没有该人,则指当时是该飞机的机长的人;领事官员是指新加坡的领事官员,包括新加坡的总领事、领事、总领事和领事代理人;公约国是指由部长通过在公报上公布的通知宣布已批准或加入《东京公约》但尚未宣布退出《东京公约》的国家;军用飞机是指任何国家的海军、军队或空军的飞机;营运人,就任何飞机而言,指当时管理该飞机的人;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02 Aug 1971 PDF created date on 23 Feb 2022 机长就飞机而言,是指暂时负责飞机驾驶而不受指挥的人飞机上的任何其他飞行员;新加坡控制的飞机是指 (a) 当其时在新加坡注册的飞机; (b) 当其时在其他国家注册,当其时以死亡特许权授予一个人或每个人,该人或每个人满足以下要求,即 (i) (ii)他是有资格成为在新加坡注册的飞机的合法或实益权益所有人的人;并且他在新加坡居住或拥有其主要营业地点;东京公约是指 1963 年 9 月 14 日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在飞机上实施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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