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服务牌照局(修订)条例草案 1973 年第 22 号条例草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73年
巴士服务牌照局(修订)条例草案目录 第 221973 号条例草案第一次阅读 1973 年 7 月 11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2 条的修订 3 新的第 9、9A、9B、9C、9D 和 9E 条 解释性Statement Expenditure of Public Money Bus Services Licensing Authority (Amendment) Bill Bill No. 221973 于 1973 年 7 月 11 日第一次阅读。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1971 年巴士服务许可管理局法案修正案(第 5 号) 1971 年)。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 1973 年 7 月 14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法案可被称为《巴士服务执照颁发机构(修订)法案》 , 1973 年,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2 条的修正 2. 1971 年巴士服务执照管理局法(以下在本法中称为主法)第 2 条特此修正 (a) 通过在其中出现的管理局定义的正上方插入以下新定义与被许可人有关的事务包括 (a) (b) (c) (d) 推广、控制、被许可人的财产;持牌人提供的股份、债券和权益的成立、成员资格、交易、交易、业务和所有权;确定在持牌人的成功或失败或明显的成功或失败中拥有或曾经拥有经济利益的人,或能够或已经能够控制或对持牌人的政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人;以及某人在何种情况下取​​得或处置或有权取得或处置持牌人提供的股份、债权证或权益; (b) 通过删除其中出现的被许可人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新定义,被许可人是指根据本法获得巴士服务执照的人,包括根据本法任命的检查员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任何公司根据本法第 9B 条第 (1) 款处理的公司事务;就持牌人而言,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包括 (a) 持牌人的董事、银行家、律师或审计师;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14 Jul 1973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b) 在任何时间 (i) (ii) 一直是本定义 (a) 段所述的人;或已被持牌人以其他方式雇用或委任; (c) (i) 拥有被许可人的任何财产的人; (ii) 欠被许可人的债务;或(iii) 能够提供有关被许可人的推广、组建、交易、交易、事务或财产的信息; (d) 如果有合理理由怀疑或相信某人是本定义 (c) 段所指的人,则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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