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和公共财产(维护和管理)法案 1973 年第 15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73年
建筑物和公共财产(维护和管理)法案 目录 3 任命建筑物专员和其他官员 4 专员要求建筑物所有者进行维修和保养的权力 第 151973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73 年 3 月 7 日 长标题颁布Formula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5 押金 6 上诉 7 成本和费用的回收 8 通知和指示的送达 9 进入的权力 10 对善意行为的责任保护 11 规则解释性声明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Mar 09 1973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公共货币建筑物和公共财产支出(维护和管理)法案第 151973 号法案 1973 年 3 月 7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的财产。新加坡,简称如下(维护和管理)法,1973 年,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建筑物包括任何房屋、小屋、棚屋或屋顶围墙,无论是否用于人类居住或其他目的,以及任何墙壁、围栏、平台、舞台、大门、柱子、柱子、木板、框架、围板、滑道、码头、码头、码头、码头、登陆台或桥梁,或与前述连接的任何结构、支撑或基础;署长指根据第 3 条委任的建筑物署长;公共财产包括固定装置和配件(包括电梯)、垃圾槽、垃圾箱化合物、排水沟、下水道、管道、电线、电缆和管道、建筑物所有公共部分的外部、运动场、车道、停车场、开放空间、园景区、墙壁和栅栏以及所有其他使用或能够共同使用或共享的设施和装置;业主是指当时收取任何建筑物租金的人,无论是以其自己的账户,或作为代理人或受托人或作为接管人,或新加坡法规在线 1973 年 3 月 9 日在票据补充中发布的人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3 日如果该建筑物出租给租户,则收取相同的费用,并且就任何公共财产而言,包括管理公司或为维护此类公共财产而收取任何租金或费用的人。...
建筑物和公共财产(维护和管理)法案 1973 年第 15 号法案pdf预览版
建筑物和公共财产(维护和管理)法案 1973 年第 15 号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