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犯罪法案 目录 第 531973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73 年 8 月 28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4 使用或试图使用武器 5 对同谋的惩罚 6 贩运武器 7 与携带武器的人勾结 9 推定10 豁免 11 保留 12 修改附表 3 的权力 非法持有武器或弹药的处罚 8 实施预定犯罪时展示仿制武器的处罚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表于 1973 年 8 月 31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13 废除附表 特定罪行 解释性说明 公款武器罪行支出法案 第 531973 号法案 1973 年 8 月 28 日第一次阅读。一项合并和修订有关非法拥有武器和弹药以及携带和使用武器的法律的法案,并废除《武器犯罪法》(第 94 章)和《枪支弹药(非法持有)》 ) 法案(修订版第 100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1973 年武器犯罪法,并应在部长可能指定的日期生效,通过宪报公告,任命。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武器是指任何枪支、气枪、气手枪、自动枪、自动手枪和任何其他种类的枪或手枪,可以发射任何子弹、子弹或其他导弹或有毒液体,可发出火焰或烟雾及其任何组成部分,包括任何炸弹或手榴弹及其任何组成部分;仿制手臂是指任何具有手臂外观的东西;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31 Aug 1973 PDF created date on 23 Feb 2022表列罪行是指本法附表中规定的任何罪行;武器贩运是指违反《武器和爆炸物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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