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师(修订)法案 目录 法案第 131977 号第一次阅读 1977 年 9 月 2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8 条 3 修订第 12 条 4 修订第 13 条解释性声明 公共支出Money Professional Engineers (Amendment) Bill Bill No. 131977 于 1977 年 9 月 2 日首次阅读。一项修订专业工程师法案的法案(修订版第 225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法案补充 1977 年 9 月 7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生效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1977 年《专业工程师(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第 8 条的废止和重新制定 2. 专业工程师法(以下简称本法)第 8 条现予废止,代以下列规定 注册为专业工程师的资格 8.(1) 以规定为准根据本节规定,下列人员在缴纳规定费用后,有权根据本法注册为专业工程师 (a) 任何持有新加坡大学工程学士学位或新加坡大学工程专业文凭的人新加坡理工学院; (b) 任何持有任何其他学位、文凭或资格的人,部长在与董事会协商并在宪报上通知后,为使其持有人有权根据本法进行注册而批准; (c) 任何人通过接受适当和公认的工程培训使董事会满意,并通过部长与董事会协商可能要求的考试; (d) 任何不属于本款 (a)、(b) 或 (c) 段的人,在紧接 1977 年《专业工程师(修正)法》生效日期之前是注册专业工程师,其注册没有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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