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法案 1979 年第 35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79年
私人医院和医疗诊所法案 目录 法案第 351979 号第一次阅读 1979 年 12 月 11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买卖人血 5 许可证申请 6 持牌私立医院的种类 8 撤销和吊销执照 7 注册 9 上诉 10 检查 11 仪器和设备指示 12 提供信息 13 豁免 4 私立医院、诊所和临床实验室执照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表于 1979 年 12 月 15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14 咨询委员会 15 法人团体的违法行为 16 条例 17 废除解释性声明 公立医院和医疗诊所支出法案 第 351979 号法案 1979 年 12 月 11 日第一次阅读。医院、诊所和临床实验室,禁止交易人血,并出于与此相关的目的,并废除《疗养院和妇产院登记法》(修订版第 163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1979 年《私人医院和医疗诊所法》,并应在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任命。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临床实验室是指任何用于或拟用于对人体或由此衍生的任何物质进行任何类型的人体检查的场所1979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目的是为任何疾病的诊断、预防或治疗,或为评估任何人的健康,或为确定死因或任何医疗或手术治疗的结果提供信息任何人,但不包括由政府或新加坡大学维护的任何此类场所 (a); (b) 构成持牌私家医院处所的一部分; (c) 由医生或牙医作为其诊所的一部分维护,专供其执业使用;或牙医是指根据《牙医注册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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