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修订)法案 目录 第 311984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84 年 10 月 19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第 16 条的修订 3 法案的适用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养老金(修订)法案第 311984 号 阅读第一次是在 1984 年 10 月 19 日。 新加坡,如下简称 An Act to amend the Pensions Act(修订版第 55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法案补充 1984 年 10 月 27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1984 年养老金(修正案)法案。 修正案第 16 条 2. 《退休金法》第 16 条的修订 (a) 删除第 (1) 款并代以以下第 (1) 款 如果一名官员在新加坡公职期间死亡,则应向其家属支付如果总统认为合适,或者如果没有受扶养人,则向其法定个人代表支付一笔酬金 (a) 就担任应计养恤金职务的官员而言,每完成一次应计养恤金的职务相当于 1120 年的应计养恤金薪酬服务月,但该酬金不得少于一年或多于三年应计退休金;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一年工资或他的折算年度津贴小费,以较大者为准。并且是 (b) 删除第 (4) 款并代以以下第 (4) 款 根据第 (1) 或 (2) 款授予的酬金(折算年度津贴酬金除外)应减少 (b) (a)如属根据当其时有效的任何成文法从附表2第II部提及的当局的服务转入政府服务的人员,向该当局提供该服务,须视为已送达该当局(i) 政府和该当局向附表 2 第 I 部分提及的任何资金支付的总金额,不包括为该官员支付的金额,如果他在1984 年 10 月 27 日在法案补充文件中公布的政府和新加坡法规在线提供的服务,或同等金额(如果他不在该服务的应计养老金机构) PDF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授权,在此累积;连同利息 (ii) 根据 1954 年新加坡市议会下属雇员退休基金条例就该官员的死亡支付的款项(如有); (b) 就 1962 年 3 月 31 日未从上述当局服务转入政府服务且未在公共服务部门任职的人员而言,按政府向中央公积金支付的总额,不包括在该官员就其公共服务而在应计养恤金机构中支付的金额或该应计养恤金者就其公共服务而言不在机构中的同等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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