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修正)法案 1995 年第 38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5年
最高法院(修订)法案 目录 法案第 381995 号第一次阅读 1995 年 11 月 1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2 条的修订 3 第 10 条的修订 4 第 80 条的修订 解释性说明 公共支出金钱最高法院(修正)法案第 381995 号法案于 1995 年 11 月 1 日首次阅读。一项修正最高法院法案的法案(1985 年修订版第 322 章)。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02 Nov 1995 PDF created date on 23 Feb 2022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生效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1995 年最高法院(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2 条的修正 2. 《最高法院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法)的修正是,在法官定义中的首席大法官之后立即插入以下词语和任何被任命为行使法官的权力。修改第 10 条 3. 修改主体法第 10 条,在第 (3)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4) 款,如果法官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保留判决,并且他的法官任命在其任命之前到期或被终止。作出判决后,他有权就该等法律程序作出判决,即使他的法官任命已届满或已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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