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9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一,2019 年 10 月 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32 最高法院(修订)法案的发布是为了提供一般信息。它于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议会中提出。最高法院(修订)法案第 322019 号法案。于 2019 年 10 月 7 日首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最高法院司法法案的法案(第 322 章) 2007 年修订版)规定将高等法院更名为高等法院综合庭,规定高等法院上诉庭的管辖权和权力,对与上诉法院有关的条文进行修订,对允许对高等法院普通庭的决定提出上诉的要求进行修改,并对某些其他法案进行相应的和相关的修改。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本法案是 2019 年最高法院(修正案)法案,于部长指定的日期生效通过宪报公告。 5 长标题的修改 2. 《最高法院法》(在本法中称为主法)的长标题被修改,删除了与宪法有关的词语,代之以规定管辖权的词语。修改第 2 条 3. 修改主体法第 2 条 (a) 删除词语,除非主题或上下文中存在令人反感的内容,并替换词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b) 删除法院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上诉庭是指高等法院的庭;上诉法院指上诉庭或上诉法院; (c) 删除法官和上诉法官的定义,代之以一般庭的定义,一般庭是指高等法院的综合庭;法官是指最高法院法官、司法专员、高级法官或国际法官,并且 (a) 就普通庭而言,是指根据宪法和本法在该庭任职的法官; (b) 就上诉庭而言,指根据宪法和本法在该庭任职的法官; (c) 就上诉法院而言,指根据宪法和本法在该法院任职的法官; (d) 删除下级法院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最高法院法官是指首席大法官、上诉法院法官、上诉庭或高等法院法官。...
最高法院(修订)法案 2019 年第 32 号法案pdf预览版最高法院(修订)法案 2019 年第 32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