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案目录 第 331999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99 年 10 月 11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第 II 部分 电信系统的专有特权和许可等 3 关于电信的专有特权 4第 3 条的例外情况 5 授予电信系统和服务执照的权力 6 指定公共电信执照持有人 7 修改执照条件 8 暂停或取消执照等 9 批准设备 10 当局提供电信服务的剩余权力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法案补充 1999 年 10 月 12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1 管理局提供的服务的收费和其他条款 第 III 部分 电信设施的安装、维护和修理 12 进入和检查非国有土地的权力 13 进入的权力用于安装目的的国有土地14 为安装或设备目的进入其他土地的权力 15 节省通行权协议 16 电信设备或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修理 17 电信设备或设备的拆除或改变 18 拆除危险或阻碍树木任何用于电信的装置或设备 19 由建筑物的开发商或业主提供空间或设施 20 为无线电通信提供设施 21 根据当局的指示提供装置、装置或系统或空间或设施 22 共享装置、装置或系统 23 争议关于补偿 24 工作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25 免于遇险和扣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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