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控制(修正)法案 1999 年第 30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建筑控制(修订)法案 目录 第 301999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99 年 8 月 3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2 条的修订 3 第 4 条的修订 4 新的第 IIA 部分 5 第 50 部分的修订 6 的修订附表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建筑控制(修订)法案第 301999 号法案 1999 年 8 月 3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法规在线 1999 年 8 月 4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修订建筑物的法案控制法(1990 年修订版第 29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1999 年建筑控制(修正)法,并于部长之日起实施可借宪报公告委任。修订第 2 条法案)被修订 2. 《建筑控制法》第 2(1) 条(在本法案中称为主体 (a) 通过在认证检查员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空调单元包括窗式空调机组和空调机组的任何冷凝设备;(b) 通过在建筑物定义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建筑和施工局是指根据《建筑和施工管理局法》第 3 条设立的建筑和施工局1999 年(1999 年第 4 号法案);和 (c) 通过在临时占用许可证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受过培训的工人是指持有建筑和施工局颁发的安装结构支撑系统证书的人支持空调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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