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第 20 号建筑控制(修订)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2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二 2012 年 8 月 13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20 号通知特此公布《建筑管制(修订)条例草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202012 号建筑控制(修正)法案。2012 年 8 月 13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建筑控制法的法案(1999 年修订版第 29 章)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2 年建筑控制(修正)法案,并应在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任命。 5 第 2 条的修订 2. 《建筑控制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修订 (a) 删除了第 (1) 款中岩土工程定义中出现的地下建筑工程。 )并在每种情况下代以岩土工程; (b) 在第 (1) 款中的岩土工程方面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是指以下任何建筑工程 (a) 任何挖掘或其他建筑工程,以建造 (i) 隧道直径、宽度或高度超过2米; (ii) 深度超过 6 米的沉箱、围堰、沟渠、沟渠、竖井或井; (b) 任何用于在深度或高度超过 6 米的沟渠、沟渠、竖井或井中建造、改变或修理任何挡土结构的建筑工程; (c) 任何土方工程或其他建筑工程,以建造或稳固高度超过 6 米的斜坡(以斜坡最高层与最低层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d) 部长在建筑法规中为 30 层或以上建筑物规定的此类基础工程; (c) 在岩土 5 工程师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住房和发展委员会是指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3 章)第 3 条设立的住房和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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