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海事管辖区)(修订)条例草案 2003 年第 32 号条例草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高等法院(海事管辖区)(修订)法案目录 法案第 322003 号第一次阅读 2003 年 11 月 10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第 4 条的修订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高等法院(海事管辖区)的开支(修订)Bill Bill No. 322003 于 2003 年 11 月 10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修订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法的法案(2001 年修订版第 123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1 月 11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修正案) ) 2003 年法案,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第 4 条的修订 2. 《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法令》第 4 条现予修订,删除第 (4) 款并代以以下第 (4) 款 如果第 3(1) 条所述的任何此类索赔的情况下( d) 至 (q),其中 (a) (b) 索赔与船舶有关;在对人诉讼中对索赔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在本款中称为相关人)在诉讼因由产生时,是船舶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或者管有或控制船舶的人。船舶,可向高等法院提起针对 (i) 该船舶的对物诉讼(无论该索赔是否引起对该船舶的海上优先权),如果在提起诉讼时相关人是该船舶的实益拥有人(就其所有股份而言)或该船舶的承租人根据租船承租人; (ii) 在提起诉讼时,就其所有股份而言,有关人士为实益拥有人的任何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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