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修订)法案 目录 第 382004 号法案 首次阅读 2004 年 9 月 1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3 条解释性声明 公用事业开支(修订)法案第 1 号法案382004 2004 年 9 月 1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修订公用事业法的法案(2002 年修订版第 261 章)。由总统在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 2004 年公用事业(修正案)法案,并应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9 月 2 日的法案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3 日2022 年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3 条 2. 《公用事业法》第 13 条被废除,以下列条文代替 借款权 13.(1) 为履行本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规定的职能或职责,董事会可不时向政府筹集贷款,或经部长批准,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从部长可能指示的来源筹集贷款(a)抵押、透支或其他方式,无论是否有担保; (b) 对归属于董事会的任何财产或董事会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应收的任何其他收入收取法律或衡平法上的费用; (c) 设立和发行债券或部长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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