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8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 2018 年 1 月 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4 《公用事业(修订)条例草案》为一般信息而发布。它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42018 号公用事业(修正)法案。2018 年 1 月 8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公用事业法的法案(2002 年修订版第 261 章)并对某些其他法案进行相应的和相关的修改。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本法案是 2018 年公用事业(修正案)法案,于部长通过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在宪报上。 5 第 2 条的修正 2. 《公用事业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的修正 (a) 在行政长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连接管道是指来自水的管道主到仪表位置;; (b) 在副主席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排放管是指能够将任何污水或污水从卫生器具或地板存水弯输送到排水管的管道;排水管与(第 294 章)第 2 条和排水法下水道具有相同的含义; (c) 在安装的定义中,在集合词之后立即插入运输一词; (d) 通过删除持牌供水服务人员的定义并代以下列定义,持牌水管工指持有水管工执照的个人;有限的 WSI 设计工程是指设计将安装在水表下游的任何供水设备,其中所设计的供水设备不包括任何抽水设备或储罐;; (e) 在主要定义中提供的词之后插入词或传达; (f) 在成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计量表,是指用于测量、确定或调节从供水或输送到任何地方的水量的任何器具或装置; (g) 在占用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管道工执照是指根据第 40J 条授予的执照; (h) 通过在场所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专业工程师是指根据《专业工程师法》(第 3 章)注册为专业工程师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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