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3 年 2 月 5 日,星期二,首次发表于 2013 年 2 月 4 日下午 500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第 B 号通知 5 特此公布保险(修订)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3 年 2 月 4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52013 号保险(修正)法案。2013 年 2 月 4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保险法(2002 年修订版第 142 章)和对某些其他成文法律进行相应的和相关的修改。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 2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3 年保险(修订)法,并应在部长之日起实施可借宪报公告委任。 5 长标题的修改 2. 修改保险法的长标题,删除新加坡的保险中介人和保险中介人,代之以新加坡保险中介人和保险人,相关机构,。修订第 1A 条 3. 修订《保险法》第 1A 条 (a) 删除定义中的第 130A 条,代之以律师代言人第 2(1) 条; (b) 通过删除授权再保险人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授权再保险人指当时根据第 34 条获得授权的再保险人; (c) 通过删除专属保险人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专属保险人指其牌照仅限于经营主要由其相关公司的风险组成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行政总裁 (a) 就在新加坡成立或注册成立的持牌保险人而言,指任何人,不论其名称如何,直接受雇于该保险人,或代表该保险人行事,并与该主要负责人作出安排保险人管理及经营业务的目的,包括其附属公司及海外分公司(如有)所从事的业务; (b) 就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的持牌保险人而言,指直接受雇于该保险人、为该保险人行事或通过安排与该保险人合作并主要负责保险公司在新加坡的业务管理和经营; (d) 在公司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合作社是指根据《合作社法》(第 3 章)注册的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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