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3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2013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23 政府采购(修订)条例草案特此通知。议会在 2013 年 11 月 11 日公布了一般性。关于政府采购(修订)法案第 232013 号法案。2013 年 11 月 11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政府采购法的法案(1998 年修订版第 120 章)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4 年政府采购(修正)法案,并应在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任命。第 2 条的修订 5 2. 《政府采购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的修订 (a) 通过删除政府采购协议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 政府采购协议是指1994 年 4 月 15 日在马拉喀什签订并经议定书修正的同名协议; (b) 在受该法案约束的采购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协议,是指 2012 年 3 月 30 日在日内瓦签署的修订政府采购协议的协议; (c) 在供应商资格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相关议定书国是指第 3 节所指的国家或领土,为本法的目的,作为相关议定书国;声明的订单,就受该法案约束的采购而言,相关议定书供应商是指 (a) 新加坡国民的供应商,该供应商是该采购所针对的第 4(2) 条规定的相关议定书国或相关议定书国。涉及; a 作为一项订单 (b) 供应商,该供应商是一家公司或个人、协会机构或公司或非法人,根据新加坡或相关议定书国的法律成立,其主要营业地在新加坡或此类相关的议定书国; (c) 根据该订单指定为与该采购相关的相关议定书供应商或相关议定书供应商类别的供应商或供应商类别中的供应商; (d) 删除相关供应商定义的 (a) 段,并代之以以下 (a) 段的供应商,该供应商是新加坡国民或根据第 4(2) 条作出的命令中指定的相关国家的国民作为与该采购相关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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