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第 20 号中央公积金(修订)条例草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3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二,2013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20 号通知 中央公积金(修订)条例草案现予公布,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在议会中提出。中央公积金(修订)法案第 202013 号。2013 年 10 月 21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中央公积金法的法案(2013 年修订的第 36 章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3 年中央公积金(修正案)法案,并应在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任命。 5 第 2 条的修正 2. 对中央公积金法(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第(1)款进行修正,在相关个人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的保留金额,对会员而言,指第 15(2A)(c)、(6)(c)、(7B)(c) 或 (8A)(c) 条提述的适用于该会员的预留款额;对第 5 条的修正 3. 对主体法第 5 条进行了修正: (a) 在第 (2) 小节中,在劳工专员之后立即插入劳工事务首席助理专员;通过在提出问题的词语之后插入第 (3)(c) 款中有关雇员或他们的就业的词语,代替 (b) 词语; (c) 删除第 (3)(c) 款中的词语或其他人并替换该词语或人; (d) 删除第 (3)(d) 款中的薪水一词并代之以工资一词; (e) 通过删除第 (3) 款的 (f) 段并代之以下列 (f) 段,要求 (i) 任何文件或记录包含有关雇员的信息或由其雇主提供的任何文件或记录,由雇员本人或监察员认为有必要要求提供该文件或记录的任何其他人负责管理雇员; (ii) 雇主、雇员或第 (i) 项所指的人回答检查员可能认为适合就该文件或记录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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