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修订)法案 1992 年第 4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
中央公积金(修订)条例草案 目录 第 41992 号条例草案第一次阅读 1992 年 1 月 13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76 条解释性声明的修订 中央公积金(修订)条例草案的支出41992 1992 年 1 月 13 日第一次阅读。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修订中央公积金法的法案(1991 年修订版第 36 章)。由总统在国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 1992 年中央公积金(修正案)法案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2 年 1 月 14 日的法案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3 日2022 年将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修订第 76 条 2. 修订中央公积金法,将第 76 条重新编号为该条的第 (1) 款,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 款,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须遵守制定的任何规则根据第 (3) 款,如果部长为本款的目的批准了任何社区的教育、社会或经济发展基金,雇主应从属于该社区的雇员的月工资中扣除此类规定的供款数额,并将该等供款存入该基金,除非雇员以书面通知其雇主他不想向该基金供款。 (3) 经部长批准,董事会可制定必要或适宜的规则,以执行第 (2) 款中与该款所述基金有关的规定,特别是,此类规则可以: a) 为不同类别的雇员提供不同数额的供款; (b) 规定向基金支付和收取捐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及任何附带的事项; (c) 规定退还任何错误支付的供款或支付任何遗漏的供款; (d) 规定雇主保存账簿、账目或记录; (e) 在雇员同时受雇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雇主的情况下,规定这些雇主向基金缴款的义务范围; (f) 规定雇主未能从雇员的月工资中扣除任何供款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扣除的款项存入基金,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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