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旅游局(修订)法案 2014 年第 2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 2014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二 2014 年 1 月 20 日下午 6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2 新加坡旅游局(修订)法案特此公布,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在议会中提出。新加坡旅游局(修订)法案第 22014 号。2014 年 1 月 20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新加坡旅游局法案的法案(1997 年修订的第 305B 章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4 年新加坡旅游局(修正案)法案,并应在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任命。 5 修改长标题 2. 修改新加坡旅游局法(本法中简称为主体法)的长标题,在基金一词后插入“管理导游”字样。修改第 2 条 3. 修改主体法第 2 条 (a) 在行政长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委员会成员,指根据第 13(1) 条任命的任何委员会的成员; (b) 在基金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检查官是指根据第 11(2) 条被任命为检查官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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