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第 30 号教育捐赠和储蓄计划(修订)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4 年 9 月 8 日,星期一,2014 年 9 月 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30 特此发布教育捐赠和储蓄计划(修订)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4 年 9 月 8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302014 号教育捐赠和储蓄计划(修正)法案。2014 年 9 月 8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教育捐赠和储蓄计划法案(第 87A 章)的法案2009 年修订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4 年教育捐赠和储蓄计划(修正案)法案,并应在此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 5 第 2 条的修订 2. 《教育捐赠和储蓄计划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第 (1) 款中董事会的定义; (b) 在第 (1) 款中教育储蓄学生基金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教育储蓄合格年龄是指法规规定的教育储蓄合格年龄范围;教育储蓄计划管理员是指部长根据第 7(2) 条任命的代表部长管理教育储蓄学生基金的公职人员; (c) 在第 (1) 款的捐赠基金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就教育储蓄学生基金的成员而言,初级学院是指以下任何非规定学校 (a)由政府直接组织和开办的提供全日制大学预科教育的专科学校; (b) 由政府以外的人设立并由管理委员会开办并获得政府补助金的初级学院,用于支付从初级学院到大学预科全日制教育的成本和费用;提供 (c) 提供全日制大学预科教育的中央机构; (四)其他可以规定为大专的提供大学前教育的机构; (d) 在教育全日制第 (1) 款中父母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规定的学校,就教育储蓄学生基金的成员而言,指 (a) 提供全日制小学或中学教育的机构, (i) 由政府直接举办及开办的学校; (ii) 根据《学校董事会(公司)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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